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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在判断增值税起征点时销售额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6年4月2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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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应以按规定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来适用起征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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