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税务局 
市局首页 学堂首页 电子税务局 视频点播 课件点播 课程通知 热点问题 总局视频
  首页 >> 热点问题 >> 企业所得税
哪些情形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发布时间:2025年7月2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  打印本页

       (1)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税务登记“总分机构类型”为“分支机构”或“分总机构”;企业名称包含分公司、分部、营业部;登记主体类型为分公司等。

       (2)未按规定汇总计算的总机构

       总机构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各个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后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

       (3)“一证多企”拆分经营

       企业及关联企业违规借用市场准入资质许可分散经营、分开纳税。

       (4)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实际超过300万元(不含本数)

       企业通过人为调节收入、虚列成本、违规纳税调整、虚假申报优惠等方式,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节至”300万元以下。

       (5)企业从业人数实际超过300人(不含本数)

       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员工人数虽然没有超过300人,但加上劳务派遣用工超过300人;企业所属纳税年度内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中从业人员超过300人;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超过300人等。

       (6)企业资产总额实际超过5000万元(不含本数)

       企业没有按照规定方式准确计算资产总额全年季度平均值;通过不进行资产负债表重新分类等方式人为调节资产总额等。

       (7)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限制或禁止类产业项目的;非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产业机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限制或淘汰类产业项目的。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党政机关标志  
网站声明 | 网站管理 |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邮编:300010 纳税咨询电话:022-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20004  津公网安备 12010502100107号 ICP备案序号:津ICP备0500420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