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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文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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