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税务局 
市局首页 学堂首页 电子税务局 视频点播 课件点播 课程通知 热点问题 总局视频
  首页 >> 热点问题 >> 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进设备器具,哪些情形不得在企业所得税一次性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5年9月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  打印本页
       (1)购进或自建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
       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中所指的设备器具,仅限于企业通过货币购进或自建方式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资产。纳税人购进或自建的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不得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2)单位价值超过标准
       纳税人购进或自建单位价值500万以上的设备器具,不得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部分企业为享受优惠政策,违规对购进设备器具进行拆分。比如,有的企业将合同或发票化整为零,对买卖合同、销售发票进行拆分,将单件大额资产人为拆解为多个500万元以下不具有独立使用功能设备器具,并分别一次性税前扣除。
       (3)非货币形式购进
       纳税人以非货币形式(如无偿划拨等)购进的设备器具,不得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4)虚假购进
       纳税人以关联交易等方式虚增的设备器具,或未实际购进设备器具,不得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5)未进行纳税调增
       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可能会产生税会差异,后续年度,未相应进行纳税调增。比如,享受优惠后,持有期间少计纳税调增金额;处置资产时,少计纳税调增金额,未足额确认所得。
  党政机关标志  
网站声明 | 网站管理 |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邮编:300010 纳税咨询电话:022-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20004  津公网安备 12010502100107号 ICP备案序号:津ICP备0500420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