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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已注销没办法补开发票,相应的支付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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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按规定提供相应资料,证实业务及支出的真实性后,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所以,因对方注销等原因无法补开发票的,只要企业按规定提供的材料能证明业务及支出的真实性,就可以凭借这些资料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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