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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为职工发放的福利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主要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防暑降温费(我市规定标准范围内部分)、独生子女费、献血营养补助等。 特别提示:根据《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取暖补贴已经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因此我市用人单位发放给职工(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冬季取暖补贴及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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