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税务局 
市局首页 学堂首页 电子税务局 视频点播 课件点播 课程通知 热点问题 总局视频
  首页 >> 热点问题 >> 房产税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5年6月1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  打印本页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应按照会计帐簿所记载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文件依据:根据《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99〕43号)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

  党政机关标志  
网站声明 | 网站管理 |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邮编:300010 纳税咨询电话:022-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20004  津公网安备 12010502100107号 ICP备案序号:津ICP备0500420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