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
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税务局
市局首页
学堂首页
电子税务局
视频点播
课件点播
课程通知
热点问题
总局视频
首页
>>
热点问题
>>
个人所得税
还清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后,还剩公积金住房贷款,还能继续抵扣个人所得税吗?
发布时间:2026年1月1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如果是同一套房子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采取的为组合贷的形式,在商业贷款还清后,公积金贷款继续还的情况下可以抵扣个人所得税。
网站声明
|
网站管理
|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邮编:300010 纳税咨询电话:022-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20004
津公网安备 12010502100107号
ICP备案序号:
津ICP备0500420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