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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 自然人出租住房,增值税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免税情形: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计税基础: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额为计税基础。 优惠政策: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相应免征。 三、印花税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房产税 对个人出租的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优惠政策: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房产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个人所得税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税方式:财产租赁所得以个人每次(月)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转租情况下) 3.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定率减除20%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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