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二、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