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一条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邮编:300010
电话:022-12366
备案号:津ICP备0500420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