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生产企业合作生产卷烟消费税情况报告表(卷烟生产纳税人适用)》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填报,未发生合作生产卷烟业务的纳税人不填报本表。二、本表第 1 栏“企业名称”:填写品牌输出方卷烟生产企业名称。
三、本表第 2 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品牌输出方卷烟生产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本表第 3 栏“企业名称”:填写品牌输入方卷烟生产企业名称。
五、本表第 4 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品牌输入方卷烟生产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六、本表第 6 栏“卷烟牌号规格”:填写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生产的卷烟牌号规格。
七、本表第 8 栏“销售价格”为品牌输入方卷烟生产企业销售卷烟的实际价格,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条(200 支)”,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应折算成标准条卷烟价格。
八、本表第 9 栏“销售额”栏:填写品牌输入方卷烟生产企业销售卷烟额,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九、本表第 10 栏 “已缴纳税款”栏:由品牌输入方卷烟生产企业填写。
十、本表为 A4 横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