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填报说明

 

政策说明: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

1.1行“总机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第31行的金额。

2.2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表A10000029行的金额。

3.3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填报表A10000030行的金额。

4.4行“总机构用于分摊的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填报第1-2+3行的金额。

5.5行“本年累计已预分、已分摊所得税”: 填报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跨地区分支机构本年累计已分摊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本年累计已预分并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第6+7+8+9行的金额。

6.6行“总机构向其直接管理的建筑项目部所在地预分的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按照规定在预缴纳税申报时,向其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所在地按照项目收入的0.2%预分的所得税额。

7.7行“总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总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8.8行“财政集中已分配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财政集中分配的所得税额。

9.9行“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10.10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的所得税额。

11.11行“总机构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的所得税”:填报总机构汇总计算本年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不包括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4-5行的金额。

12.12行“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11行×25%的金额。

13.13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11行×25%的金额。

14.14行“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11行×50%的金额。

15.15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11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比例的金额。

16.16行“总机构境外所得抵免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2-3行的金额。

17.17行“总机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12+13+15+16行的金额

 

表内公式:

1.4行=第1-2+3

2.5行=第6+7+8+9

3.11行=第4-5

4.12行=第11行×25%

5.13行=第11行×25%

6.14行=第11行×50%

7.15行=第11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比例

8.16行=第2-3

9.17行=第12+13+15+16

 

表间公式:

1.1行=表A10000031

2.2行=表A10000029

3.3行=表A10000030

4.5行=表A10000032

5.12+16行=表A10000034

6.13行=表A10000035

7.15行=表A1000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