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政策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折旧、摊销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0 年第 1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 年第 3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 年第 40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2014 年第 29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 3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6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19 年第 66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相关事项,均需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列次填报

对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第4列至第8列税收金额不包含不征税收入所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额。

1.1资产原值: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计提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2.2本年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3.3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累计(含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4.4资产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据以计算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5.5税收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8行至第17行、第30行至第32行第5税收折旧、摊销额:填报享受相关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采取税收加速折旧、摊销或一次性扣除方式计算的税收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本列仅填报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月份的金额合计。如,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发生本年度某些月份其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其余月份其税收折旧、摊销额小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的情形,仅填报“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月份的税收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

6.6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仅适用于第8行至第17行、第30行至第32行,填报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是指该资产在不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情况下,按照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以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摊销额。本列仅填报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月份的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

7.7加速折旧、摊销统计额:用于统计纳税人享受各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优惠金额,按第5-6列金额填报。

8.8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累计(含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9.9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2-5列金额。

(二)行次填报

1.2行至第7行、第19行至第20行、第22行至第29行、第34行至第40行:填报各类资产有关情况。

2. 8行至第17行、第30行至第32行:填报纳税人享受相关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8(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适用于符合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文件规定的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以下称重要行业)的企业填报,填报新购进固定资产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重要行业纳税人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情况在第11(四)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或第12(五)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报。

9(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适用于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填报,填报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以上专用研发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10(三)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立的企业填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有关情况。本行填报第10.1+10.2行金额。

10.1“1.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填报新购置(含自建)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收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若固定资产同时符合重要行业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纳税人自行选择在本表第8行或本行填报,但不得重复填报。

10.2“2.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填报按照税收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若固定资产同时符合重要行业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纳税人自行选择在本表第8行或本行填报,但不得重复填报。

11(四)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填报新购置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等,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11.1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10-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填报2022年第四季度(10-12月)新购置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等,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11.2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不包含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购置)”:适用于除高新技术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填报新购置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或者高新技术企业除2022年第四季度(10-12月)新购置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等,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高新技术企业填报2022年第四季度(10-12月)新购置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等,在第11.1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10-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填报。

12(五)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填报新购置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等,按照税收规定部分或全部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第12.1行、第12.2行、第12.3行适用中小微企业填报202211日至202212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情况,第12.4行适用高新技术企业填报2022年第四季度购置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情况。若固定资产同时符合多项政策,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填报,但同一资产不得重复填报。

12.1“1.中小微企业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填报中小微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12.2“2.中小微企业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最低折旧年限为45年的设备器具50%部分一次性扣除,填报中小微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45年)50%的部分,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12.3“3.中小微企业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的设备器具50%部分一次性扣除,填报中小微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10年)50%的部分,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12.4“4.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10-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填报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10-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13(六)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立的企业填报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有关情况。本行填报第13.1+13.2行金额。

13.1“1.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填报新购置(含自建)固定资产,按照税收规定采取一次性摊销方法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若固定资产同时符合(四)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五)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的,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在本行或第11(四)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或第12(五)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但不得重复填报。

13.2“2.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填报按照税收规定采取一次性扣除方法的有关固定资产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若固定资产同时符合“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五)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的,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在本行或第11(四)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或第12(五)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但不得重复填报。

14(七)技术进步、更新换代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填报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而按税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15(八)常年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填报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按税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16(九)外购软件加速折旧:填报企业外购软件作为固定资产处理,按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17(十)集成电路企业生产设备加速折旧:填报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30(一)企业外购软件加速摊销:填报企业外购软件作无形资产处理,按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摊销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31(二)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立的企业填报享受无形资产加速摊销政策有关情况。本行填报第31.1+31.2行金额。

31.1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填报新购置(含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按照税收规定采取缩短摊销年限或加速摊销方法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31.2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填报按照税收规定采取缩短摊销年限或加速摊销方法的无形资产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32(三)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立的企业填报享受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政策有关情况。本行填报第32.1+32.2行金额。

32.1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填报新购置(含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按照税收规定采取一次性摊销方法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32.2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填报按照税收规定采取一次性摊销方法的无形资产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3.附列资料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填报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规定,执行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政策的有关情况。本行不参与计算,仅用于统计享受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的有关情况,相关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调整情况在第1行至第40行填报。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1行=第2+3+…+7行。

2.10行=第10.1+10.2

3.11=11.1+11.2

4.12=12.1+12.2+12.3+12.4

5.13行=第13.1+13.2

6.18行=第19+20行。

7.21行=第22+23…+29行。

8.31行=第31.1+31.2

9.32行=第32.1+32.2

10.33行=第34+35+36+37+38行。

11.41行=第1+18+21+33+39+40行。(其中第41行第6列=第8+9+10+11+12+13+14+15+16+17+30+31+32行第6列;第41行第7列=第8+9+10+11+12+13+14+15+16+17+30+31+32行第7列)。

12.7列=第5-6列。

13.9列=第2-5列。

(二)表间关系

1.41行第2列=表A10500032行第1列。

2.41行第5列=表A10500032行第2列。

3.若第41行第9≥0,第41行第9列=表A10500032行第3列;若第41行第9列<0,第41行第9列的绝对值=表A10500032行第4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