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区使用费预缴申报表》填表说明
政策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中外合作油(气)田和海上自营油(气)田预缴矿区使用费时填报。
二、本表由参与合作并负责代缴矿区使用费的石油公司填写。
三、本表中的主要填写内容:
(一)、油气田名称:填写实际负有缴费义务的油田或气田名称。
(二)、作业者名称:填写参与合作并负责油(气)田生产作业事项的石油公司名称。
(三)、申报单位:填写参与合作并负责办理油(气)田矿区使用费申报事项的石油公司名称。
(四)、地址、电话号码、银行帐号:填写申报单位的机构所在地址、电话号码、开户银行名称及帐号。
(五)、产品销售实现日期:填写原油、天然气销售款划入申报单位帐户的日期。
(六)、本年原油(气)计划总产量:填写年初国务院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数。
(七)、适用费率:年初开始预缴矿区使用费的,按年度计划总产量所适用的费率填写;累计产量超过免征数量开始预缴矿区使用费的,按预缴时累计原油(气)销售量所适用的费率填写。
(八)、本期抵扣上年多缴矿区使用费数量:填写上年汇算清缴应退矿区使用费数量或未抵扣完的余额。
(九)、本期补缴上年少缴矿区使用费数量:填写上年汇算清缴应补缴的矿区使用费数量。
(十)费用扣除额:填写代销单位销售油(气)时发生的按规定可以从矿区使用费销售额扣除
的代销费用。
(十一)、本期实际预缴矿区使用费数量如出现负数,均填写零。
四、本表一式三份报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