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

填表说明:
  1.“持股起始时间”是指填报的持股比例起始时间,如2013年1月1日持股80%,2015年1月1日持股100%,“持股比例”填100%,“持股起始时间”填报2015年1月1日。
  2.“会计处理”栏次应明细填报划转的每一项资产,且划出方与划入方资产应一一对应填报。
  3.“会计处理”栏次划出方、划入方的会计科目涉及“所有者权益类”科目的,不填报资产计税基础;划出方、划入方填报的借贷应平衡。
  4.本表一式三份,受理税务机关、划出方、划入方各一份。相关行次不够的可自行添加。

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 本表“基本情况”中,“划转关系”关系1或关系2为二选一选项,不得同时勾选。
  2. 本表“基本情况”中,“划转关系”“关系1”“母公司是”类型的“划出方”、“划入方”为二选一选项,不得同时勾选。“划转关系”选择“关系1”时,“关系2”相关行次和列次均不得填写。
  3. 本表“基本情况”中,“划转关系”选择关系2时:“划出方”“持股比例”合计数=100%;合法性检查,0<“持股比例”各行≤100%。
  4. 本表“基本情况”中,“划转关系”选择关系2时:“划入方”“持股比例”合计数=100%;合法性检查,0<“持股比例”各行≤100%。
  5. 本表“基本情况”中“被划转资产(股权)账面净值”金额>0。
  6. 本表“基本情况”中“被划转资产(股权)计税基础”金额>0。
  7. 本表“会计处理”中,“划出方”“借”方“会计科目”的“金额”列各行合计数=“划入方”“贷”方“会计科目”的“金额”列各行合计数。合法性检查:“借”方各行“金额”列>0,“贷”方各行“金额”列>0。
  8. 本表“会计处理”中,“划入方”“借”方“会计科目”的“金额”列各行合计数=“划出方”“贷”方“会计科目”的“金额”列各行合计数。合法性检查:“借”方各行“金额”列>0,“贷”方各行“金额”列>0。
  9. 本表“会计处理”中,“划出方”的“贷”方各行次“资产(股权)计税基础”金额合计数=本表“基本情况”中“被划转资产(股权)计税基础”金额。
  10. 本表“会计处理”中,“划入方”的“借”方各行次“资产(股权)计税基础”金额合计数=本表“基本情况”中“被划转资产(股权)计税基础”金额。
  11. 本表“会计处理”中,“划出方”的“贷”方行次数量=本表“会计处理”中,“划入方”的“借”方行次数量。如“划出方”的“贷”方有5行,则“划入方”的“借”方也应有5行。
  12. 本表“会计处理”中,“划出方”的“借”方行次数量=本表“会计处理”中,“划入方”的“贷”方行次数量。如“划出方”的“借”方有5行,则“划入方”的“贷”方也应有5行。
(二)表间关系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