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填表说明
1.本表为A3纸。
2.此表企业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或进口地海关审核退税留存一份;税务机关对进口油品提出初审意见后转交海关退税一份。
3.全部产品本年累计产量是指乙烯、芳烃类生产企业本年度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的全部产品总量。
4.本表“自产数量统计”、“外购数量统计”项的期初库存油品数量的本期数为上期期末库存油品数量,累计数为上年年末库存油品数量。
5.本表第4行“本期执行定点直供计划销售的油品数量”石脑油、燃料油本期数和累计数数量均应分别小于或等于本年度定点直供计划总数量(供出)。
6.本表第5行“其中:开具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油品数量”填写已报税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数量。
7.本表第6行“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油品数量”石脑油、燃料油的本月数应分别等于2012年第36号公告附件6《生产企业定点直供石脑油、燃料油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的小计数量。
8.在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推行之前,本表第4、7行石脑油、燃料油本期数之和应分别与当期《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计算表》“本期减(免)数量”注明的石脑油、燃料油数量一致;在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推行之后,本表第5、7行石脑油、燃料油本期数之和应分别与当期《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计算表》“本期减(免)数量”注明的石脑油、燃料油数量一致;
9.本表第16行“其中:免税油品数量”项石脑油、燃料油本月数应分别等于当月《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免税油品合计”数量,累计数应小于或等于本年度定点直供计划总数量(购入);本表第17行“含税油品数量”项国产和进口石脑油、燃料油本月数应分别等于当月《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含税油品”项内外购国产或进口油品合计数量。
10.本表第3、19、22行的石脑油、燃料油的本月数数量之和应分别小于或等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石脑油”、“燃料油”的销售数量。
11.本表第28、31行的石脑油、燃料油的国产本月数、累计数之和应分别小于或等于本表第25行石脑油、燃料油的国产本月数、累计数;本表第29、32行的石脑油、燃料油的本月数、累计数之和应分别小于或等于本表第26行石脑油、燃料油的本月数、累计数。
12.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两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