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政策说明:
一、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
二、本申报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填报本表,向耕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纳税人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五、土地占用信息:
1.占地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地”、“未批先占”四项之一,限选一项。当选择“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地”三项时,项目(批次)名称、批准占地文号、批准占地部门、经批准占地面积、书面通知日期(改变原占地用途发文日期)、批准时间为必填项;选择“未批先占”时,实际占地日期(或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为必填项。
2.项目(批次)名称:按照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项目或批次名称填写。
3.批准占地文号:批准占地的农用地转用文件的文号。
4.批准占地部门:批准占地的审批农用地转用的政府部门名称。
5.经批准占地面积: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批准的农用地转用面积。
6.书面通知日期(或改变原占地用途发文日期):书面通知日期是指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是指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的批准文件的发文日期。
7.批准时间:填写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的批准日期。
8.实际占地日期(或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实际占地日期是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是指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日期。
9.损毁耕地: 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确定的的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四项损毁耕地行为进行选择,可多选。
10.损毁耕地认定日期:《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日期。
六、申报计税信息:
1.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本期适用则选“是”,否则为“否”,勾选为“是”前置条件:只有在"税款所属期起、止"为2019年1月1日以后的,才可以勾选为“是”。
2.税源编号:无需填写,由系统自动产生,更正申报时关联税源编号。
3.街道乡镇:占用应税土地所在街道乡镇。
4.占地位置:占用应税土地所在的村、组、路详细地址位置。
5.占地用途:经批准占地的,按照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明确的土地储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工业建设、商业建设、住宅建设、农村居民建房、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和其他等项目填写。未经批准占地的,按照实际占用情况选择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工业建设、商业建设、住宅建设、农村居民建房、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和其他等项目。
6.所属期起、所属期止:(1)经批准的,为书面通知日期(或改变原占地用途发文日期);(2)未经批准的,为实际占地日期(或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3)如果填写了损毁耕地认定日期,又填写了书面通知日期(或改变原占地用途发文日期)按照孰早原则确定;如果填写了损毁耕地认定日期,又填写了实际占地日期(或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的,默认为损毁耕地认定日期。
7.征收品目:按被占用土地的占地类型选择:耕地_基本农田、耕地_非基本农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苇田、其他。
8.征收子目:可空,各地税务机关自行按需配置。
7.计税面积:按被占用土地的占地位置、占地用途、占地类型划分,填写本条税源对应的应税土地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减税面积:本条税源对应的符合减税政策的占地面积;
免税面积:本条税源对应的符合免税政策的占地面积。
9.适用税额:指该地类在当地适用的单位税额,按征收品目和征收子目对应的单位适用税额填列,由各省税务机关自行配置。
10.计征税额:计征税额=计税面积×适用税额。如征收品目选择耕地(基本农田)的,计征税额=计税面积×适用税额×150%。
11.减免性质代码:该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中的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
12.减税税额:(1)如征收品目选择耕地(非基本农田):属于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情形的,减税税额=计征税额-减税面积×2元/平方米;属于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的,减税税额=减税面积×适用税额×50%。
(2)如征收品目选择耕地(基本农田):属于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情形的,减税税额=计征税额-减税面积×2元/平方米;属于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的,减税税额=减税面积×适用税额×150%×50%。
13.免税税额:属于政策规定的免税情形的,免税税额=免税面积×适用税额。如征收品目选择耕地(基本农田)的,免税税额=免税面积×适用税额×150%。
14.本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额:反映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减征比例计算的减征额。减征税额=[计征税额-减税税额-免税税额]×减征比例。
15.已缴税额;本税源前期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额。
16.应补(退)税额=计征税额-减税税额-免税税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额-已缴税额。
七、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