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填表说明

 

政策说明:

本表为《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适用于除“城镇公共供水”、“农业”和“特殊用水”类别以外的纳税人填写。地税征管系统中,除“本期取水量”为纳税人申报外,本表其他数据项均由系统自动带出。

一、纳税人基本信息  

《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除表头“填表日期”、“税款所属期”外,纳税人填写纳税人基本信息时,应与填报的《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内容一致。      

1.“纳税人识别号”:已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2.“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3.“取水许可状态”:在“已办理”和“未办理”中勾选一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批准取水的,选择“已办理”,否则选择“未办理”。

4.“纳税人所在地”:填写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

5.“取水许可证号”:填写完整格式,如取水××字20××第×××号。“取水许可状态”为“已办理”时,必须填写。

6.“取水地点”:对应采集表“取水口所在地”。按照取水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和乡//街道填写。

7.“水源类型”:“地表水”、“地下水”中勾选一项。

8.“取用水行业”:“特种行业”、“其他行业”中勾选一项。

9.“年取用水计划”: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取用水计划水量填写。单位是立方米,应填写数字格式,不能填写成“××万”等非数字格式;“取水许可状态”为“未办理”的,不填。       

10.“适用税额等次”:纳税地点在除宁河区、宝坻区、蓟州区的,为一类税源区,填写“设区市城市”;纳税地点在宁河区、宝坻区、蓟州区的,为二类税源区,填写“县级城市及以下”。

11.“地下水超采区类型”、“地下水取水地点供水管网是否覆盖”:我市水资源税纳税人不填写。

12.“取水量核定机关”:填写核准其取水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全称。

二、税款申报栏说明

1.1栏“项目”:在“地表水”或“地下水”中勾选一项。

2.2栏“征收子目”:包括“其他行业”、“特种行业”。

3.3栏“上期累计取水量”:纳税人截至上期当年已取水量的累计量,此项由系统自动计算生成,纳税人不需填写。

4.4栏“本期取水量”:纳税人当期的取水量。纳税人应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天津市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所载本期取水量填报。

5.5栏“本期累计取水量”=上期累计取水量+本期取水量。        

6.6栏“累计超计划取水量”=本期累计取水量-年取用水计划。

7.7栏“累计超计划取水比例”=累计超计划取水量÷年取用水计划×100%

8.8栏“本期适用税额”:按照我市公布的《天津市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表》填写。

9.9栏“本期应纳税额”:(本期累计取水量未超计划且已办证)=本期取水量×本期适用税额;本期累计超计划取水或未办理取水许可证取水的,按照我市公布的加倍征税的计算方法确定。

10.10栏“本期减免税额”:反映本期减免的水资源税税额,若涉及设有代码的减免税事项,纳税人需要填写《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本期减免税额由系统自动计算生成。若不涉及设有代码的减免税事项,纳税人不需填写减免税附表。

11.11栏“本期已缴税额”:填写本期应纳税额中已经缴纳的部分。申报时,一并提供已经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

12.1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已缴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