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填表说明
填表说明:
六、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适用
(一)表头项目
1.本表适用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的七日内,向房地产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本表还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将开发产 品转为自用、出租等用途且已达到主管税务机关旧房界定标准后,又将该旧房对外出售的。
2.项目名称:从事房地产开发并转让的纳税人填写纳税人所开发并转让的且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称,项目编码为纳税人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时,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规则赋予的 编码,此编码会跟随项目的预缴清算尾盘销售全过程。
(二)表中项目
本表的各主要项目内容,应根据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项目作为填报对象。纳税人如果同时转让两个 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的,应分别填报。
1.第 1 栏“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2.第 2 栏“货币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货币形态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3.第 3、4 栏“实物收入”“其他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实物形态的收入和无形资产 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4.第 6 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纳税人为取得该房地产项目所需要的土地使用权而 实际支付(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地价款)及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的数额填写。
5.第 7 栏“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根据《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按重置成本法评 估旧房及建筑物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评估价格的数额。本栏由第 8 栏与第 9 栏相乘得出。如果 本栏数额能够直接根据评估报告填报,则本表第 8、9 栏可以不必再填报。
6.第 8 栏“旧房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是指按照《条例》和《细则》规定,由政府批准设立的 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 。
7.第 9 栏“成新度折扣率”,是指按照《条例》和《细则》规定,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 构评定的旧房及建筑物的新旧程度折扣率。
8.第 10 栏“评估费用”,是指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 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
9.第 11 栏“购房发票金额”,区分以下情形填写:提供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 填写;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合计金额数填写;提供增值 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数填写。
10.第 12 栏“发票加计扣除金额”是指购房发票金额乘以房产实际持有年数乘以 5%的积数。
11.第 13 栏“房产实际持有年数”是指,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 12 个 月计一年;未满 12 个月但超过 6 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12.第 14 栏“购房契税”是指购房时支付的契税。
13.第 15 栏“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为第 16 栏至 19 栏的合计数。
14.第 16 栏至 19 栏,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实际缴纳的有关税金的数额填写。开具营业税发票的, 按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数额填写;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第 16 栏营业税为 0。
15.第 22 栏“适用税率(核定征收率)”,适用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根据《条例》规定的四级 超率累进税率,按所适用的最高一级税率填写;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 定的核定征收率填写。
16.第 23 栏“速算扣除系数”,应根据《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找出相关速算扣除系数填写。
17.第 25、27、29 栏“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 的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报。表第 26、28、30 栏“减免税额”填写相应“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 对应的减免税金额,纳税人同时享受多个减免税政策应分别填写,不享受减免税的,不填写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