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大气污染物适用)》填表说明

 

政策说明:

1.本表用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的计算申报。表内带*的为必填项。

2.1栏“月份”:按税款所属期分月填写,如“1月”、“2月”、“3月”。

3.5栏“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填写 “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或“物料衡算”。

4.6栏“废气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自动监测”或“监测机构监测”的填写该项。

5.7栏“实测浓度值”:采用自动监测的,按自动监测仪器当月读数填写;采用监测机构监测(含符合规定的自行监测)的,按监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填写。

6.8栏“计算基数”:填写产品产量值或原材料耗用值。

7.9栏“产污系数”:使用产污系数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填写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污系数,无需填写第10栏“排污系数”。

8.10栏“排污系数”:使用排污系数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填写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排污系数,无需填写第9栏“产污系数”。

9.11栏“污染物单位”: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排污系数表中“单位”栏的分子项填写,包括“吨”、“千克”、“克”、“毫克”。

10.12栏“污染物排放量”:采用自动监测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照自动监测仪器当月读数填写,此时,该栏可不等于第6栏×第7栏。采用监测机构监测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污染物排放量=废气排放量×实测浓度值÷100(注: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采用排污系数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基数×排污系数(或产污系数)×换算值N(注: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污染物单位”为吨时,N1000;“污染物单位”为千克时,N1;“污染物单位”为克时,N0.001;“污染物单位”为毫克时,N0.000001。采用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纳税人适用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填写污染物排放量(注: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

11.13栏“污染当量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