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填表说明
填表说明:
五、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
(一) 表头项目
1.本表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并转让的纳税人,在清算后尾盘销售时填报,各行次应按不同房产类型分别填写。
2.税款所属期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尾盘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项目名称填写纳税人所开发并转让的且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称;项目编码为纳税人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时,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规则赋予的编码,此编码会跟随项目的预缴清算尾盘销售全过程。
4.项目总可售面积应与纳税人清算时填报的总可售面积一致。
5.清算时已售面积应与纳税人清算时填报的已售面积一致。
6.清算后剩余可售面积=项目总可售面积-清算时已售面积。
(二)表中项目
1.第 1 栏“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按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2.第 2 栏“货币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货币形态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3.第 3 栏“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实物形态的收入和无形资产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4.第 4 栏“视同销售收入”,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其确认收入不含增值税。
5.第 6 栏“本次清算后尾盘销售的销售面积”,按申报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尾盘销售的建筑面积填报。
6.第 7 栏“单位成本费用”。单位成本费用=清算申报时或清算审核确定的扣除项目金额÷清算的总已售面积。公式中的“扣除项目金额”不包括清算时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7.第 14 栏“适用税率(核定征收率)”,适用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根据《条例》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按所适用的最高一级税率填写;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核定征收率填写。
8.第 15 栏“速算扣除系数”,应根据《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找出相关速算扣除系数填写。
9.第 17、18 栏“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报。“减免税额”填写相应“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对应的减免税金额,纳税人同时享受多个减免税政策应分别填写,不享受减免税的,不填写此项。
10.表中每栏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