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803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填报说明

 

政策说明: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

1.27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未抵免余额:填报纳税人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尚未抵免的余额。

2.813本年实际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的境外已缴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用本年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的余额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的境外已缴所得税额。

3.1419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和本年未能抵免并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额。

 

表内公式:

1.7列=第2+3+…+6

2.13列=第8+9+…+12

3.19列=第14+15+…+18

 

表间公式:

1.13列各行=表A10800014列相应行次

2.18列各行=表A10800010列相应行次-A10800012列相应行次(当表A10800010列相应行次大于表A10800012列相应行次时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