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适用)》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外购(含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以下简称应税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填写。
二、本表变性燃料乙醇的计量单位为“吨”,其余计量单位全部为“升”。
三、本表第一部分第 2 栏“上期库存数量”:按本表上期第一部分第 8 栏“期末库存数量”的数值填写。
四、本表第一部分第 3 栏“本期外购入库数量”:填写纳税人本期外购、进口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油品数量。不含依据定点直供计划采购的石脑油、燃料油;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纯生物柴油、溶剂油、航空煤油;以及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油品数量。
五、本表第一部分第 4 栏“委托加工收回连续生产数量”:填写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用于连续生产的各种应税油品数量,应与《本期委托加工收回情况报告表》中第二部分第 6 栏中“本期委托加工收回用于连续生产数量”栏对应一致。
六、本表第一部分第 5 栏“本期准予扣除数量”: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在本期申报扣除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油品数量。本栏次对应的汽油、柴油、润滑油数量应分别小于等于主表的汽油、柴油、润滑油“本期销售数量”栏次的数量。
七、本表第一部分第 6 栏“本期准予扣除税额”:填写纳税人符合税法规定在本期申报扣除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本期准予扣除数量×适用税率
八、本表第一部分第 7 栏“本期领用未用于连续生产不准予扣除数量”:填写纳税人由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油品,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而不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
九、本表第一部分第 8 栏“期末库存数量”:填写期末留存的应税油品库存数量,计算公式为:
期末库存数量=上期库存数量+本期外购入库数量+委托加工收回连续生产数量-本期准予扣除数量-本期领用未用于连续生产不准予扣除数量
十、本表第一部分“合计”:填写“上期库存数量”、“本期外购入库数量”、“委托加工收回连续生产数量”、“本期准予扣除数量”、“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本期领用未用于连续生产不准予扣除数量”、“期末库存数量”合计数。
十一、本表第二部分“润滑油基础油(废矿物油)”行:填写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领用存情况;本表第二部分第 3 栏“本期入库数量”包括外购和自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废矿物油)数量。自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废矿物油)应与《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润滑油基础油的“减(免)数量”一致。用于连续生产润滑油的其他润滑油基础油数量不填入本行。
十二、本表第二部分第 2 栏“上期库存数量”:分别按上期《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第二部分的润滑油基础油(废矿物油)和变性燃料乙醇的“期末库存数量”栏数值填写。
十三、本表第二部分第 5 栏“期末库存数量”:填写期末库存润滑油基础油(废矿物油)和变性燃料乙醇的数量,计算公式为:
期末库存数量=上期库存数量+本期入库数量-本期生产领用数量
十四、本表为 A4 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