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政策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1行“一、 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本年损益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金额。

2.2行“减: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金额。

3.3行“ 二、本年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第1-2行的金额。

4.4行“三、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5.5行“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

6.6行“四、本企业计算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填报第4×5行的金额。

7. 7行“五、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若第3行>第6,填报第3-6行的金额;若第3行≤第6,0

8. 8行“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填报以前年度允许税前扣除但超过扣除限额未扣除、结转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金额。

9. 9行“减: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 若第3行>第6,0;若第3行≤第6,填报第6-3行或第8行的孰小值。

10. 10行“六、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其他关联方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的一方,按照分摊协议,将其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归集至其他关联方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本行应≤第3行或第6行的孰小值。

11.11行“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的一方,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2.12行“七、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金额”:若第3行>第6,填报第2+3-6+10-11行的金额;若第3行≤第6,填报第2+10-11-9行的金额。

13.13行“八、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填报第7+8-9行的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3行=第1-2行。

2.6行=第4×5行。计算结果小于0时以0计入。

3.若第36行,第7=3-6行;若第36, 7=0

4.若第36行,第9=0;若第36, 9=8行或第6-3行的孰小值。

5.若第36行,第12=2+3-6+10-11行;若第36, 12行=第2-9+10-11行。

6.13=7+8-9行。

(二)表间关系

12行,若≥0,填入表A10500016行第3列,若<0,将第12行的绝对值填入表A10500016行第4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