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表》(适用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企业)填表说明
政策说明:
1.“利息收入”项目,反映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相关规定对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其他项目的利息收入不得计入本项目;应计入本项目的利息收入金额也不得计入“投资收益”等其他项目。
银行及证券公司可在营业总收入下列示“利息净收入”项目,并在“利息净收入”项目下分列“利息收入”项目与“利息支出”项目。
2.“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项目。银行可在营业总收入下列示“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项目,并在“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项目下分列“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项目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项目。证券公司可在营业总收入下列示“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项目,并在“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项目下分列“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投资银行业务手续费净收入”和“资产管理业务手续费净收入”等项目。
3.“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产生的收益” 项目,反映企业因转让等情形导致终止确认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而产生的损益。如为损失,以“-”号填列。该项目在“投资收益” 项目中单独列示。
4.“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开展的净敞口套期下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或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如为损失,以“-”号填列。
5.“其他收益”项目,反映企业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等。
6.“汇兑收益”项目,主要包括外币交易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损益以及外汇衍生金融工具产生的损益。如为损失,以“-”号填列。
7.“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出售分类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子公司和业务除外)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本项目中反映。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处置抵押、质押资产的利得或损失,依据被处置资产的类别在本项目或“投资收益”等相关项目中反映。如为处置损失,以“-”号填列。
8.“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反映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相关规定计提金融工具信用损失准备所确认的信用损失。
9.“其他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反映除“信用减值损失”外, 企业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其他资产的减值准备所确认的减值损失。
10.“营业外收入”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债务重组利得、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企业接受股东或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 经济实质属于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的除外)等。
11.“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支出,主要包括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等。
12.“净利润”项目下的“(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和“(二)终止经营净利润”项目,分别反映净利润中与持续经营相关的净利润和与终止经营相关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以“-”号填列。该两个项目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分别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