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填表说明 

填表说明:

(一)系统根据纳税人选择的适用政策年度和相关条件,自动判断并显示适用政策有效期起和有效期止:

1.2019年度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适用政策有效期起为2019年4月1日,若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晚于2019年4月1日,则与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一致;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适用政策有效期起与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一致;

适用政策有效期止默认为2019年12月31日。

2.2020年度

2019年10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适用政策有效期起为2020年1月1日,若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晚于2020年1月1日,则与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一致;

2019年11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适用政策有效期起与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一致。

适用政策有效期止默认为2020年12月31日。

3.2021年度

2020年10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适用政策有效期起为2021年1月1日,若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晚于2021年1月1日,则与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一致;

2020年11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适用政策有效期起与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一致。

适用政策有效期止默认为2021年12月31日。

(二)所属行业处理规则

系统提供可供纳税人选择的行业列表,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行业(或小行业),所选行业有下一级小行业的,需选择至最末一级行业。

(三)销售额处理规则

纳税人自行填写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合计XX元,全部销售额XX元,占比系统自动计算。占比计算规则如下:

1.当四项服务销售额≤0时,不符合校验规则,向纳税人提示:“您取得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不符合政策规定。”

2.当四项服务销售额>0,且全部销售额≤0时,符合校验规则。占比=四项服务销售额/全部服务销售额,其中全部销售额按1计算。

3.当四项服务销售额>0,且全部销售额>0时, 占比=四项服务销售额/全部服务销售额。当占比≤50%时,向纳税人提示:“您取得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不符合政策规定。”

(四)销售额计算期起和计算期止处理规则

1.系统按照规则自动填写计算期起和计算期止,允许纳税人修改。

1)当政策适用年度为2019年时

设立日期在2019年3月31日之前的纳税人:计算期起取纳税人设立年月与2018年4月孰晚者;计算期止为2019年3月。

设立日期在2019年4月1日之后的纳税人:计算期起为纳税人设立年月;计算期止为计算期起年月+2个月。

2)当政策适用年度为2020年时

设立日期在2019年10月31日之前的纳税人:计算期起取纳税人设立年月与2019年1月孰晚者;计算期止为2019年12月。

设立日期在2019年11月1日之后的纳税人:计算期起取纳税人设立年月;计算期止为计算期起年月+2个月。

例如:2019年11月设立的一般纳税人,计算期起为2019年11月,计算期止为2020年1月。

3)当政策适用年度为2021年时

设立日期在2020年10月31日之前的纳税人:计算期起取纳税人设立年月与2020年1月孰晚者;计算期止为2020年12月。

设立日期在2020年11月1日和2021年10月31日之间的纳税人:计算期起为纳税人设立年月;计算期止为计算期起年月+2个月。

2.具体业务监控规则

1)若纳税人填写的计算期起早于2018年4月,则系统提示:计算期起不应早于2018年4月;

2)若纳税人填写的计算期起早于设立年月,则系统提示:计算期起不应早于纳税人设立年月XXXX年XX月;

3)若纳税人填写的计算期起晚于适用政策有效期起年月,则系统提示:计算期起不应晚于适用政策有效期起年月;

4)若计算期止早于计算期起,则系统提示:计算期止不应早于计算期起;

5)若计算期起至计算期止不足3个月,则系统提示:销售计算期不应少于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