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
(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三)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二、基础信息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预缴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纳税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
(三)“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四)“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
(五)“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
(六)“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或者房地产项目的名称。出租不动产业务不需要填写。
(七)“项目地址”:填写建筑服务项目、房地产项目或出租不动产的具体地址。
三、具体栏次填表说明:
(一)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1栏“建筑服务”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
3.第3列“预征率”: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2栏“销售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本期收取的预收款(含税),包括在取得预收款当月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预缴期取得的全部预收价款和价外费用。
2.第2列“扣除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需填写。
3.第3列“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率为3%。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三)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3栏“出租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无需填写。
3.第3列“预征率”:填写纳税人预缴增值税适用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四)附加税费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预缴税额”:填写按照规定应预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该栏次等于《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第8列对应栏次。
“教育费附加实际预缴费额”:填写按照规定应预缴的教育费附加费额。该栏次等于《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第8列对应栏次。
“地方教育附加实际预缴费额”:填写按照规定应预缴的地方教育附加费额。该栏次等于《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第8列对应栏次。
四、《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填写说明
1.“税(费)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附加税(费)应纳税(费)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3.“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收政策”:纳税人在税款所属期内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政策的,勾选“是”;否则,勾选“否”。
4.“减征政策适用主体”: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政策的,填写本项。纳税人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勾选“是”,无需勾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据类型勾选“个体工商户”或“小型微利企业”。
5.“适用减征政策起止时间”:填写适用减征政策的起止月份,不得超出当期申报的税款所属期限。
6.第1列“增值税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按规定应预缴增值税税额。该栏次等于主表增值税本期合计预征税额(主表第6 行第4 栏)。
7.第2列“税(费)率”:填写相应税(费)的税(费)率。
8.第3列“本期应纳税(费)额”:填写本期按适用税(费)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费)额。本期应纳税(费)额=增值税预缴税额×税(费)率。
9.第4列“减免性质代码”:按《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中附加税费适用的减免性质代码填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优惠不在此栏填写。有减免税(费)情况的必填。
10.第5列“减免税(费)额”:填写本期减免的税(费)额。
11.第6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的,勾选“是”;否则,勾选“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纳税人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减征比例”:填写当地省级政府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确定的比例。
12.第7列“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减征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额=(本期应纳税(费)额-本期减免税(费)额)×减征比例。
13.第8列“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政策”:本期适用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政策的,勾选“是”,并根据企业类型勾选“个体工商户”或“小型微利企业”;否则,勾选“否”。“减征比例”:填写当地省级政府根据《……》(财税〔2022〕XX号)确定的比例。
14.第9列“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享受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政策减征额。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征额=(本期应纳税(费)额-本期减免税(费)额)×减征比例。
15.第10 列“本期实际预缴税(费)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应预缴税(费)情况。本期实际预缴税(费)额=本期应纳税(费)额-本期减免税(费)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额(或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征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