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01020《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 填表说明

政策说明:
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表,适用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XX号)文件规定,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

按照目前税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填报本表。

(二)总体说明

1.本表主要目的

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本年度内享受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XX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对其相应资产的折旧、摊销金额进行纳税调整,以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

2)实施减免税核算。对本年度内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核算其减免税情况。

2.填报原则

纳税人享受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XX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优惠政策的,应按以下原则填报:

1)按照上述政策,施行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填报本表,不享受上述政策的资产,其折旧、摊销金额不填报本表。

2)自该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摊销起,在“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大于“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的折旧、摊销期间内,必须填报本表。

“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是指纳税人享受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XX号)文件规定资产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采取税收加速折旧、摊销或一次性扣除方式计算的税收折旧、摊销额。

“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是指该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即该资产在不享受加速折旧情况下,按照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以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金额。对于享受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直接填报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1个月的折旧、摊销金额即可。

3)自该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摊销起,在“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小于“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的折旧、摊销期间内,不填报本表。

资产折旧、摊销本年先后出现“税收折旧大于一般折旧”和“税收折旧小于等于一般折旧”两种情形的,在“税收折旧小于等于一般折旧”折旧期内,仍需根据该固定资产“税收折旧大于一般折旧”的折旧期内最后一期折旧的有关情况填报本表,直至本年最后一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4)以前年度开始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若该固定资产本年符合第(2)条原则,应继续填报本表。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行次填报

1.第1行“一、加速折旧、摊销(不含一次性扣除)”: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2+3+4+5行。

2.第2行“(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制造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以下称“重要行业”)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于新购进固定资产在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的,结合会计折旧情况,在本行填报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优惠统计等本年累计金额。

重要行业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的有关情况,不在本行填报。

3.第3行“(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于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专用研发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在本行填报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相关固定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优惠统计等情况的本年累计金额。

其他行业纳税人2019年之前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于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专用研发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在2019年及以后年度需要继续填报的,应在本行填报。

4.第4行“(三)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XX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在本行填报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相关固定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优惠统计等情况的本年累计金额。若固定资产同时符合重要行业加速折旧政策条件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纳税人自行选择在本表第2行或第4行填报,不得重复填报。(为新政策预留行次,名称待补充)

5.第5行“(四)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XX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在本行填报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相关无形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摊销优惠统计等情况的本年累计金额。(为新政策预留行次,名称待补充)

6.第6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7+8+9+10行。

7.第7行“(一)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性扣除的,在本行填报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相关固定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优惠统计等情况的本年累计金额。

8.第8行“(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等文件规定,享受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进行一次性扣除政策且设备单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在本行填报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相关固定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优惠统计等情况的本年累计金额。享受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进行一次性扣除政策且设备单价在500万元以下的,相关情况在本表第7行填列,不在本行填报。

9.第9行“(三)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XX号)等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在本行填报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相关固定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优惠统计等情况的本年累计金额。资产同时符合本表第7行填报要求是,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填报第7行或本行,不得重复填报。(为新政策预留行次,名称待补充)

10.第10行“(四)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XX号)等文件规定,享受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在本行填报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相关无形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摊销优惠统计等情况的本年累计金额。(为新政策预留行次,名称待补充)

11.第11行“合计”: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1+6行。

(二)列次填报

列次填报时间口径:纳税人享受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XX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仅填报采取税收加速折旧、摊销计算的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期间的金额;税收折旧、摊销小于一般折旧、摊销期间的金额,不再填报本表。同时,保留本年税收折旧、摊销大于一般折旧摊销期间最后一期的本年累计金额继续填报,直至本年度最后一期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1.第1列“资产原值”

填报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XX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计提折旧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2.第2列“账载折旧/摊销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XX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资产,会计核算的本年资产折旧额、摊销额。

3.第3列“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XX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额;享受一次性扣除的资产,本列填报该资产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的一个月的折旧金额。

所有享受上述优惠的资产都须计算填报一般折旧额,包括税会处理不一致的资产。

4.第4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XX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资产,按照税收规定的加速折旧方法计算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和按上述文件规定一次性税前扣除的金额。

5.第5列“纳税调减金额”

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XX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资产,在列次填报时间口径规定的期间内,根据会计折旧金额与税收加速折旧金额填报:

当会计折旧金额小于等于税收折旧金额时,该项资产的“纳税调减金额”=“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账载折旧/摊销金额”。

当会计折旧金额大于税收折旧金额时,该项资产“纳税调减金额”按0填报。

6.第6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结果填报。本列=第4-3列。

三、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4+5行。

2.第6行=第7+8+9+10行。

3.第11行=第1+6行。

4.第6列=第4-3列。

(二)表间关系

11行第5列=表A200000第7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