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802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

 

政策说明: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填报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

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在填报本表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1314条有关规定,分析填报企业的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实际亏损额和非实际亏损额及其弥补、结转的金额。

1.2列至第5非实际亏损额的弥补: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非实际亏损额未弥补金额、本年发生的金额、本年弥补的金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金额。

2.6列至第19实际亏损额的弥补: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实际亏损额弥补金额。

 

表内公式:

1.5列=第2+3-4

2.11列=第6+7+…+10

3.19列=第14+15+…+18

 

表间公式:

1.4列各行+13列各行=表A1080004列相应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