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填表说明
政策说明:
本表为《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适用于除“城镇公共供水”、“农业”和“特殊用水”类别以外的纳税人填写。地税征管系统中,除“本期取水量”为纳税人申报外,本表其他数据项均由系统自动带出。
一、纳税人基本信息
《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除表头“填表日期”、“税款所属期”外,纳税人填写纳税人基本信息时,应与填报的《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内容一致。
1.“纳税人识别号”:已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2.“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3.“取水许可状态”:在“已办理”和“未办理”中勾选一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批准取水的,选择“已办理”,否则选择“未办理”。
4.“纳税人所在地”:填写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
5.“取水许可证号”:填写完整格式,如取水××字20××第×××号。“取水许可状态”为“已办理”时,必须填写。
6.“取水地点”:对应采集表“取水口所在地”。按照取水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和乡/镇/街道填写。
7.“水源类型”:“地表水”、“地下水”中勾选一项。
8.“取用水行业”:“特种行业”、“其他行业”中勾选一项。
9.“年取用水计划”: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取用水计划水量填写。单位是立方米,应填写数字格式,不能填写成“××万”等非数字格式;“取水许可状态”为“未办理”的,不填。
10.“适用税额等次”:纳税地点在除宁河区、宝坻区、蓟州区的,为一类税源区,填写“设区市城市”;纳税地点在宁河区、宝坻区、蓟州区的,为二类税源区,填写“县级城市及以下”。
11.“地下水超采区类型”、“地下水取水地点供水管网是否覆盖”:我市水资源税纳税人不填写。
12.“取水量核定机关”:填写核准其取水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全称。
二、税款申报栏说明
1.第1栏“项目”:在“地表水”或“地下水”中勾选一项。
2.第2栏“征收子目”:包括“其他行业”、“特种行业”。
3.第3栏“上期累计取水量”:纳税人截至上期当年已取水量的累计量,此项由系统自动计算生成,纳税人不需填写。
4.第4栏“本期取水量”:纳税人当期的取水量。纳税人应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天津市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所载本期取水量填报。
5.第5栏“本期累计取水量”=上期累计取水量+本期取水量。
6.第6栏“累计超计划取水量”=本期累计取水量-年取用水计划。
7.第7栏“累计超计划取水比例”=累计超计划取水量÷年取用水计划×100%。
8.第8栏“本期适用税额”:按照我市公布的《天津市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表》填写。
9.第9栏“本期应纳税额”:(本期累计取水量未超计划且已办证)=本期取水量×本期适用税额;本期累计超计划取水或未办理取水许可证取水的,按照我市公布的加倍征税的计算方法确定。
10.第10栏“本期减免税额”:反映本期减免的水资源税税额,若涉及设有代码的减免税事项,纳税人需要填写《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本期减免税额由系统自动计算生成。若不涉及设有代码的减免税事项,纳税人不需填写减免税附表。
11.第11栏“本期已缴税额”:填写本期应纳税额中已经缴纳的部分。申报时,一并提供已经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
12.第1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已缴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