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政策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情况。
1.第 1 行“一、免税收入”:填报第 2+3+9+10+11+12+13+14+15+16 行金额。
2.第 2 行“(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1 年第 36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3.第 3 行“(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第 8 行第 17 列金额。
4.第 4 行“1.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投资收益,不含持有 H 股、创新企业CDR、永续债取得的投资收益,按表 A107011 第 9 行第 17 列金额填报。
5.第 5 行“2.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表 A107011 第 10 行第 17 列金额填报。
6.第 6 行“3.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表 A107011 第11 行第 17 列金额填报。
7.第 7 行“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52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表 A107011 第 12 行第 17 列金额填报。
8.第 8 行“符合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64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居民企业取得的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按表 A107011 第 13 行第 17 列金额填报。
9.第 9 行“(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但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当表 A000000“207 非营利组织”选择“是”时,本行可以填报,否则不得填报。
10.第 10 行“(四)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 CDM 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11.第 11 行“(五)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第二条第(二)项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12.第 12 行“(六)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取得的 2009 年、2010 年和 2011 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2012 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13.第 13 行“(七)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按《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14.第 14 行“(八)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中国奥委会填报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
15.第 15 行“(九)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税〔2017〕60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中国残奥委会按照《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
16.第 16 行“(十)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免税收入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税收入金额。
17.第 17 行“二、减计收入”:填报第 18+19+23+24 行金额。
18.第 18 行“(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纳税人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总额乘以 10%的金额。
19.第 19 行“(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填报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减计收入的金额,按第 20+21+22 行金额填报。
20.第 20 行“1.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总额乘以 10%的金额。
21.第 21 行“2.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填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总额乘以 10%的金额。其中保费收入总额=原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
22.第 22 行“3.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乘以 10%的金额。
23.第 23 行“(三)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014 2015 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 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57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铁路债券等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乘以 50%的金额。
24.第 24 行“(四)其他”: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 24.1+24.2 行。
第 24.1 行和第 24.2 行按照以下要求填报:
第 24.1 行“1.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76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相关服务的收入乘以 10%的金额。
第 24.2 行“2.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减计收入金额。
25.第 25 行“三、加计扣除”:填报第 26+27+28+29+30 行的合计金额。
26.第 26 行“(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当表 A000000“210-3”项目未填有入库编号时,填报表 A107012 第 51 行金额。本行与第 27 行不可同时填报。
27.第 27 行“(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当表 A000000“210-3”项目填有入库编号时,填报表 A107012 第 51 行金额。本行与第 26 行不可同时填报。
28.第 28 行“(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 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纳税人填报本行时,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填报加计扣除比例。
29.第 29 行“(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安置残疾人员的,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金额。
30.第 30 行“(五)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加计扣除的金额。
31.第 31 行“合计”:填报第 1+17+25 行金额。
(一)表内关系
1.第 1 行=第 2+3+9+10+…+16 行。
2.第 3 行=第 4+5+6+7+8 行。
3.第 17 行=第 18+19+23+24 行。
4.第 19 行=第 20+21+22 行。
5.第 24 行=第 24.1+24.2 行。
6.第 25 行=第 26+27+28+29+30 行。
7.第 26 行和第 27 行不可同时填报。
8.第 31 行=第 1+17+25 行。
(二)表间关系
1.第 3 行=表 A107011 第 8 行(合计行)第 17 列。
2.第 4 行=表 A107011 第 9 行第 17 列。
3.第 5 行=表 A107011 第 10 行第 17 列。
4.第 6 行=表 A107011 第 11 行第 17 列。
5.第 7 行=表 A107011 第 12 行第 17 列。
6.第 8 行=表 A107011 第 13 行第 17 列。
7.当表 A000000“210-3”项目未填有入库编号时,第 26 行=表 A107012 第 51 行。
8.当表 A000000“210-3”项目填有入库编号时,第 27 行=表 A107012 第 51 行。
9.第 31 行=表 A100000 第 17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