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政策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等相关规定,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行次填报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第1行至第6行、第8行填报总机构情况,第7行填报各分支机构汇总后情况。

    1.第1行“一、清单申报资产损失”:填报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本行金额等于第2行至第8行的合计金额。

    2.第2行至第8行,分别填报相应清单申报资产损失类型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

    3.第9行“二、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填报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本行金额等于第10行至第13行的合计金额。

    4.第10行“(一)货币资产损失”:填报企业当年发生的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货币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

    5.第11行“(二)非货币资产损失”:填报应进行专项申报扣除的非货币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

    6.第12行“(三)投资损失”:填报应进行专项申报扣除的投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投资损失的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

    7.第13行“(四)其他”:填报应进行专项申报扣除的其他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其他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

    8.第14行“合计”行次:填报第1+9行的合计金额。

   (二)列次填报

    1.第1列“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损失金额。

    2.第2列“资产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处置发生损失的资产可收回的残值或处置收益。

    3.第3列“赔偿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取得的相关责任人、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

    4.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填报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发生损失时资产的计税基础,含损失资产涉及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5.第5列“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允许当期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为第4-2-3列的余额。

   6.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的余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8行。

    2.第9行=第10+11+12+13行

    3.第14行=第1+9行。

    4.第5列=第4-2-3列。

    5.第6列=第1-5列。

    (二)表间关系

    1.第14行第1列=表A105000第34行第1列。

    2.第14行第5列=表A105000第34行第2列。

    3.若第14行第6列≥0,第14行第6列=表A105000第34行第3列;若第14行第6列<0,第14行第6列的绝对值=表A105000第34行第4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