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填报说明

 

政策说明: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2010年第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等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对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方式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纳税人,也应按照规定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  1 “国家(地区”: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地区)名称,来源于同一个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可合并到一行填报。

2.  2 列至第 9 “境外税后所得”:填报纳税人取得的来源于境外的税后所得, 包含已计入利润总额以及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已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进行纳税调整的境外税后所得。

3.  10 “直接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4.  11 “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

5.  12 “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税额”:填报纳税人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应视同已缴税额的金额。

6.  15 “境外分支机构收入与支出纳税调整额”: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收入、支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额。

7.  16 “境外分支机构调整分摊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应合理分摊的总部管理费等有关成本费用,同时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纳税调增。

8.  17 “境外所得对应调整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填报纳税人实际发生与取得境外所得有关但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的成本费用支出,同时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纳税调增。

9.  18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第 14+15-16-17 列的金额。

10.  19 列至第 26 “其中: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填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本表“新增投资”是指 2020  1  1 日以后新设境外分支机构、对境外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 20%的新增投资。

11.  19 “营业利润”:填报纳税人已计入本年利润总额的新设立境外分支机构营业利润。

12.  20 “调整分摊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填报纳税人境外新设立分支机构本年应合理分摊的总部管理费等有关成本费用。

13.  21 “纳税调整额”:填报纳税人境外新设立分支机构收入、扣除等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额。

14.  22 “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第 19-20+21 列的金额,若为负数则填 0。

15.  23 “境外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新设立的境外分支机构本年营业利润按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包括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新设立的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的税额,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应视同已缴税额的金额。

16.  24 “对应的股息所得”:填报纳税人本年从其持股比例超过 20%(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属于新增直接投资所对应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包括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7.  25 “对应的股息境外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从其持股比例超过 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属于新增直接投资所对应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已缴境外所得税,包含如下:

一是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二是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三是享受了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给予的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应视同已缴税额的金额。

18.  26 “境外享受免税政策的所得小计”:填报纳税人按照财税〔2020〕31号规定享受免税的境外所得金额,金额等于第 22+24 列。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9 列=第 2+3+…+8 列。

2.第 13 列=第 10+11+12 列。

3.第 14 列=第 9+10+11 列。

4.第 18 列=第 14+15-16-17 列。

5.第 22 列=第 19-20+21 列。

6.第 26 列=第 22+24 列。

 

(二)表间关系

1.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本表第 13 列各行-第 23 列各行-第 25 列各行 A108000  10 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本表第 13 列合计-第 23 列合计-第 25 列合计 A108000  1行第 10 列。

2.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本表第 14 列各行-第 19 列各行-第 24 列各行 A108000  2 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本表第 14 列合计-第 19 列合计-第 24 列合计 A108000  1行第 2 列。

3. 14 列合计-第 11 列合计=表 A100000 第 14 行。

4. 16 列合计+第 17 列合计 A105000  28 行第 3 列。

5.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本表第 18 列各行-第 26 列各行=表 A108000 第 3 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本表第 18 列合计-第 26 列合计=表 A108000 第 1 行第 3 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