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填表说明
填表说明:
(一)系统根据纳税人选择的适用政策年度和相关条件,自动判断并显示适用政策有效期起和有效期止:
2023年度
2022年11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适用政策有效期起与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一致。
适用政策有效期止默认为2023年12月31日。
(二)所属行业处理规则
系统提供可供纳税人选择的行业列表,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行业(或小行业),所选行业有下一级小行业的,需选择至最末一级行业。
(三)销售额处理规则
纳税人自行填写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合计XX元,全部销售额XX元,占比系统自动计算。占比计算规则如下:
1.当四项服务销售额≤0时,不符合校验规则,向纳税人提示:“您取得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不符合政策规定。”
2.当四项服务销售额>0,且全部销售额≤0时,符合校验规则。占比=四项服务销售额/全部服务销售额,其中全部销售额按1计算。
3.当四项服务销售额>0,且全部销售额>0时, 占比=四项服务销售额/全部服务销售额。当占比≤50%时,向纳税人提示:“您取得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不符合政策规定。”
(四)销售额计算期起和计算期止处理规则
1.系统按照规则自动填写计算期起和计算期止,允许纳税人修改。
当政策适用年度为2023年时
设立日期在2022年11月1日和2023年10月31日之间的纳税人:计算期起为纳税人设立年月;计算期止为计算期起年月+2个月。
2.具体业务监控规则
(1)若纳税人填写的计算期起早于2018年4月,则系统提示:计算期起不应早于2018年4月;
(2)若纳税人填写的计算期起早于设立年月,则系统提示:计算期起不应早于纳税人设立年月XXXX年XX月;
(3)若纳税人填写的计算期起晚于适用政策有效期起年月,则系统提示:计算期起不应晚于适用政策有效期起年月;
(4)若计算期止早于计算期起,则系统提示:计算期止不应早于计算期起;
(5)若计算期起至计算期止不足3个月,则系统提示:销售计算期不应少于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