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填表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第 1 至 12 栏“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别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1.第 1 栏“(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纳税人取得的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该 栏应等于第 2 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 3 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适用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规定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选择 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视为“认证相符”(下同)。

2.第 2 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本栏 是第 1 栏的其中数,本栏只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3.第 3 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本栏是第 1 栏的其中数。

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应当填写在第 1 至 3 栏对应栏次中。

1 至 3 栏中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包含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 算用于生产销售 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4.第 4 栏“(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具体包括:海 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含 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扣税凭证。该栏应 等于第 5 至 8b 栏之和。

5.第 5 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情况。

6.第 6 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纳税人本期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 票或者销售发票情况。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 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写在本栏,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 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9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9 %。

上述公式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

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

7.第 7 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填写本期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8.第 8a 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 13%税率货物时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该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9.第 8b 栏“其他”: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 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 进项税额,填入本栏“税额”中。

10.第 9 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和税额。

购建不动产是指纳税人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 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本栏次包括第 1 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 4 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其他扣税凭证。

本栏“金额”“税额”≥0。

11.第 10 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

本栏次包括第 1 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 4 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

本栏“金额”“税额”≥0。

9 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第 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税额≤第 1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 4 栏“其他扣税凭证”税额。

12.第 11 栏“(五)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 销证明》列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3.第 12 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反映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第 13 至 23b 栏“二、进项税额转出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明细情况。

1.第 13 栏“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反映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第 14 栏“免税项目用”:反映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3.第 15 栏“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反映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4.第 16 栏“非正常损失”:反映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5.第 17 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反映用于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当期应由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也填入本栏。

6.第 18 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反映按照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由于征税税率与退税税率存在税 率差,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7.第 19 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反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而调减的进项税额。

8.第 20 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 息表》注明的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9.第 21 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同意,使用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数额。

10.第 22 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

11.第 23a 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后, 经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在本栏次填入负数。

12.第 23b 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反映除上述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外,其他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四)第 24 至 34 栏“三、待抵扣进项税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 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 24 至 28 栏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包括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 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2.第 25 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结存至本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3.第 26 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但按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4.第 27 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5.第 28 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纳税人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待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应当填写在第 24 至 28 栏对应栏次中。

6.第 29 栏“(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具 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 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扣税凭 证。该栏应等于第 30 至 33 栏之和。

7.第 30 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况。

8.第 31 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情况。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写在本栏,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9.第 32 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情况。

10.第 33 栏“其他”: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

(五)第 35 至 36 栏“四、其他”各栏。

1.第 35 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纳税人本期认证相符的通 行费电子发票应当填写在本栏次中。

2.第 36 栏“代扣代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扣缴的应税劳务增值税额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有关政策规定扣缴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增值税额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