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B》填表说明
政策说明:
本表为《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B》,适用于“城镇公共供水”、“农业”和“特殊用水”类别的纳税人填写。地税征管系统中,除“本期取水量”或“本期计税取水量/本期发电量”为纳税人申报外,本表其他数据项均由系统自动带出。
一、纳税人基本信息
《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B》,除表头“填表日期”、“税款所属期”外,纳税人填写纳税人基本信息时,应与填报的《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内容一致。
1.“纳税人识别号”:已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2.“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3.“纳税人所在地”:填写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
4.“取水许可状态”:在“已办理”和“未办理”中勾选一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批准取水的,选择“已办理”,否则选择“未办理”。
5.“取水许可证号”:填写完整格式,如取水××字20××第×××号。“取水许可状态”为“已办理”时,必须填写。
6.“取水地点”:对应采集表“取水口所在地”。按照取水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和乡/镇/街道填写。
7.“取用水行业”:“城镇公共供水”、“农业”中勾选一项。
8.“水源类型”:“地表水”、“地下水”中勾选一项。
9.“适用税额等次”:纳税地点在除宁河区、宝坻区、蓟州区的,为一类税源区,填写“设区市城市”;纳税地点在宁河区、宝坻区、蓟州区的,为二类税源区,填写“县级城市及以下”。
10.“取水量核定机关”:填写核准其取水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全称。
11.“特殊用水类别”:在“疏干排水”、“地源热泵”、“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农村集中饮水工程”中勾选一项;“取用水行业”和“特殊用水类别”只能选填一项,不同时选择;具体行业划分按照《天津市水资源税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执行。
二、税款申报表说明
1.第1栏“项目”:在“地表水”、“地下水”中勾选一项。
2.第2栏“征收子目”:包括“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农业生产者(超规定限额)”、“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单位”、“水力发电企业”、“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企业”、“疏干排水的单位和个人(直接外排)”、“疏干排水的单位和个人(回收利用)”、“地源热泵使用者(直接外排、回扬水)”、“地源热泵使用者(回收利用)”。
3.第3栏“累计取水量/累计发电量”:纳税人当年已取水量或已发电量的合计数量。系统自动计算,纳税人应计算或询问后填报。
4.第4栏“本期取水量”:行业为“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的纳税人填写此项。纳税人应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天津市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所载本期取水量填报。
5.第5栏“合理损耗率”:行业为“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的纳税人填写此项。我市对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在取水环节征税,因此合理损耗率为0。
6.第6栏“本期计税取水量/本期发电量”:“农业”、“特殊用水类别”纳税人按本期实际取水量填写此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企业按本期发电量填写此项。纳税人应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天津市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所载本期取水量或本期发电量填报。
7.第7栏“适用税额”:按照我市公布的《天津市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表》填写。
8.第8栏“本期应纳税额”:(1)“农业”、“疏干排水”、“地源热泵”、“农村集中饮水工程”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本期计税取水量×适用税额。“农业”、“农村集中饮水工程”不适用无证加倍计征水资源税的规定。(2)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取水量×(1–合理损耗率)×适用税额。(3)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发电量×适用税额。
9.第9栏“本期减免税额”:反映本期减免的水资源税税额,若涉及设有代码的减免税事项,纳税人需要填写《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本期减免税额由系统自动计算生成。若不涉及设有代码的减免税事项,纳税人不需填写减免税附表。
10.第10栏“本期已缴税额”:填写本期应纳税额中已经缴纳的部分。申报时,一并提供已经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
11.第11栏“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已缴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