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企业分立)

填表说明:
  1.
分立企业超过两家的,应增加相应行次填写。
  2.
若企业分立业务较复杂,本表不能充分反映企业实际情况,企业可自行补充说明。
  3.
本表一式两份。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及其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
分立企业12……净资产计税基础的金额:等于分立企业12……各项资产计税基础的金额的合计数减去负债计税基础的金额的合计数余额。
  2.
分立企业12……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金额:等于各项资产公允价值的金额和合计数减去各项负债公允价值的金额的合计金额的余额。
  3.
股权支付额占交易支付总额的比例%:等于股权支付额(公允价值)除以股权支付额(公允价值)与非股权支付额(公允价值)之和。
  4.
分立企业可弥补的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的亏损额:等于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乘以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5.
分立交易的支付总额:根据相关栏次计算结果填报,本栏=股权支付额(公允价值)+非股权支付额(公允价值)的合计数。
(二)表间关系
  1.
本表为《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的附表。
  2.
依年度申报表A105100《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1行第4列金额大于“0”为前提条件处理。
  3.
分立企业可弥补的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与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6行第3列不存在校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