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政策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折旧、摊销及存在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1列“资产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计提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2.2列“本年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3.3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历年累计资产折旧、摊销额。

4.4列“资产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据以计算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5.5列“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本年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不含加速折旧部分。

对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第58列税收金额应剔除不征税收入所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额。

6.6列“加速折旧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政策计算的折旧额。

7.7列“其中:2014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额”:根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填报,为表A105081相应固定资产类别的金额。

8.8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历年累计资产折旧、摊销额。

9.9列“金额”:填报第2-5-6列的余额。

10.10列“调整原因”:根据差异原因进行填报,A、折旧年限,B、折旧方法,C、计提原值,对多种原因造成差异的,按实际原因可多项填报。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1行=第2+3++7行。

2.8行=第9+10行。

3.11行=第12+13++18行。

4.19行=第20+21++24行。

5.27行=第1+8+11+19+25+26行。

6.9列=第2-5-6列。

(二)表间关系

1.27行第2列=表A10500031行第1列。

2.27行第5+6列=表A10500031行第2列。

3.27行第9列,若≥0,填入表A10500031行第3列;若<0,将绝对值填入表A10500031行第4列。

4.1行第7列=表A10508114行第16列。

5.2行第7列=表A10508114行第2列。

6.3行第7列=表A10508114行第4列。

7.4行第7列=表A10508114行第6列。

8.5行第7列=表A10508114行第8列。

9.6行第7列=表A10508114行第10列。

10.7行第7=表A10508114行第12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