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填表说明
政策说明:
本表适用于有水资源税减免税项目代码的纳税人填写。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正式文件对减免项目编制减免性质代码的,纳税人不用填写此附表。
一、纳税人基本信息
《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除表头“填表日期”、“税款所属期”外,纳税人填写纳税人基本信息时,应与填报的《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内容一致。
1.“纳税人识别号”:已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2.“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3.“取水许可状态”:在“已办理”和“未办理”中勾选一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批准取水的,选择“已办理”,否则选择“未办理”。
4.“纳税人所在地”:填写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
5.“取水许可证号”:填写完整格式,如取水××字20××第×××号。“取水许可状态”为“已办理”时,必须填写。
6.“取水地点”:填写取水口的详细地址,不要只填写“某某公司内”或“某院内”等模糊地址。
7.“年取用水计划”: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取用水计划水量填写。单位是立方米,应填写数字格式,不能填写成“××万”等非数字格式;“取水许可状态”为“未办理”的,不填。
8.“水源类型”:“地表水”、“地下水”中勾选一项。
9.“适用税额等次”:纳税地点在除宁河区、宝坻区、蓟州区的,为一类税源区,填写“设区市城市”;纳税地点在宁河区、宝坻区、蓟州区的,为二类税源区,填写“县级城市及以下”。
10.“取用水行业”:“农业”、“城镇公共供水”、“特种行业”和“其他行业”中勾选一项。
11.“地下水超采区类型”、“地下水取水地点供水管网是否覆盖”:我市水资源税纳税人不填写。
12.“取水量核定机关”:填写核准其取水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全称。
二、税款申报栏说明
1.第1栏“项目”:在“地表水”、“地下水”中勾选一项。
2.第2栏“减免税项目名称”:填写现行水资源税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名称。
3.第3栏“减免性质代码”:填写规定的减免性质代码。
4.第4栏“减免税水量”:填写减免税项目对应的取用水数量。
5.第5栏“本期适用税额”:按照我市公布的《天津市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表》填写。
6.第6栏“减征比例”:填写减免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免税项目的减征比例按100%填写。
7.第7栏“本期减免税额”:填写本期应纳税额中按规定应予减免的部分。本期减免税额=减免税水量×本期适用税额×减征比例。本期减免税额由系统自动带入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或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