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B》填表说明

 

政策说明:

本表为《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B》,适用于城镇公共供水农业特殊用水类别的纳税人填写。地税征管系统中,除本期取水量本期计税取水量/本期发电量为纳税人申报外,本表其他数据项均由系统自动带出。

一、纳税人基本信息

《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B》,除表头填表日期税款所属期外,纳税人填写纳税人基本信息时,应与填报的《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内容一致。 

1.“纳税人识别号:已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2.“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3.“纳税人所在地:填写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

4.“取水许可状态:在已办理未办理中勾选一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批准取水的,选择已办理,否则选择未办理

5.“取水许可证号:填写完整格式,如取水××20×××××号。取水许可状态已办理时,必须填写。

6.“取水地点:对应采集表取水口所在地。按照取水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和乡//街道填写。

7.“取用水行业城镇公共供水农业中勾选一项。

8.“水源类型地表水地下水中勾选一项。

9.“适用税额等次:纳税地点在除宁河区、宝坻区、蓟州区的,为一类税源区,填写设区市城市;纳税地点在宁河区、宝坻区、蓟州区的,为二类税源区,填写县级城市及以下

10.“取水量核定机关:填写核准其取水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全称。

11.“特殊用水类别:在疏干排水地源热泵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农村集中饮水工程中勾选一项;取用水行业特殊用水类别只能选填一项,不同时选择;具体行业划分按照《天津市水资源税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执行。

二、税款申报表说明

1.1项目:在地表水地下水中勾选一项。

2.2征收子目:包括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农业生产者(超规定限额)”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单位水力发电企业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企业疏干排水的单位和个人(直接外排)疏干排水的单位和个人(回收利用)地源热泵使用者(直接外排、回扬水)地源热泵使用者(回收利用)

3.3累计取水量/累计发电量:纳税人当年已取水量或已发电量的合计数量。系统自动计算,纳税人应计算或询问后填报。

4.4本期取水量:行业为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的纳税人填写此项。纳税人应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天津市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所载本期取水量填报。

5.5合理损耗率:行业为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的纳税人填写此项。我市对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在取水环节征税,因此合理损耗率为0

6.6本期计税取水量/本期发电量农业特殊用水类别纳税人按本期实际取水量填写此项。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企业按本期发电量填写此项。纳税人应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天津市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所载本期取水量或本期发电量填报。

7.7适用税额:按照我市公布的《天津市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表》填写。

8.8本期应纳税额:(1农业疏干排水地源热泵农村集中饮水工程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本期计税取水量×适用税额。农业农村集中饮水工程不适用无证加倍计征水资源税的规定。(2)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取水量×1–合理损耗率)×适用税额。(3)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发电量×适用税额。

9.9本期减免税额:反映本期减免的水资源税税额,若涉及设有代码的减免税事项,纳税人需要填写《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本期减免税额由系统自动计算生成。若不涉及设有代码的减免税事项,纳税人不需填写减免税附表。

10.10本期已缴税额:填写本期应纳税额中已经缴纳的部分。申报时,一并提供已经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

11.11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已缴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