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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提示内容 |
1.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检举人可以实名检举,也可以匿名检举。
2.税收违法行为,是指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 3.检举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属地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 4.税务机关同时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税收违法行为检举。 5.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检举人的自愿行为,检举人因检举而产生的支出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6.检举人在检举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应当对其所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7.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和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尽可能提供被检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信息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鼓励检举人提供书面检举材料。 8.检举人以个人名义实名检举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以单位名义实名检举应当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提出。 多人联名进行实名检举的,应当确定第一联系人;未确定的,以检举材料的第一署名人为第一联系人。 9.以来访形式实名检举的,检举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以来信、网络、传真形式实名检举的,检举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以电话形式要求实名检举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检举人采取本条来访、来信、网络、传真的形式进行检举。 检举人未采取来访、来信、网络、传真的形式进行检举的,视同匿名检举。 举报中心可以应来访的实名检举人要求出具接收回执;对多人联名进行实名来访检举的,向其确定的第一联系人或者第一署名人出具接收回执。 10.来访检举应当到税务机关设立的检举接待场所;多人来访提出相同检举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应当在3人以内。 11.接收来访口头检举,应当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确认。实名检举的,由检举人签名或者盖章;匿名检举的,应当记录在案。 接收电话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 接收电话、来访检举,经告知检举人后可以录音、录像。 12.举报中心对接收的检举事项,应当及时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无法确定被检举对象,或者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 (二)检举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以及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对已经查结的同一检举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有效线索的。 举报中心可以应实名检举人要求,视情况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解释不予受理原因。 13.已接收的检举材料原则上不予退还。 14.实名检举人要求答复处理情况时,应当配合核对身份;要求答复查处结果时,应当出示检举时所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 举报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答复实名检举人。 15.实名检举事项的处理情况,由作出处理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答复。 将检举事项督办、交办、提交或者转交的,应当告知去向;暂存待查的,应当建议检举人补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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