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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新天津生态城税务局
税 务 事 项 通 知 书
(限期缴纳税款通知)
津城税税通﹝2023﹞1000046209号
陈利生 :(纳税人识别号: 142329********171X )
    事由:未按照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通知内容:限你(单位)于 2024年6月23日前,向 国家税务总局中新天津生态城税务局 缴纳  2022年1月 至 2022年12月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应补税额  3400.60) 元。逾期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依法应先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在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向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中新天津生态城税务局    
二O二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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