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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津开税三限改〔2026〕15415号
 纪根娜 ,(纳税人识别号: 120106********1062 )
      你(单位) 你2023年12月9日-2025年6月30日存在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行为,金额为173600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于  收到该文书之日起5日内 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    
二O二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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