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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宝坻区税务局大白税务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津宝税大白限改〔2025〕910号
 天津昊利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120224581306023 )
      你(单位) 你(单位)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的应缴纳税费款(大写)叁佰零玖万壹仟伍佰零壹元捌角叁分(¥:3091501.83)元,限2025年1月31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限你(单位)于  2025年08月18日 前  你(单位)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的应缴纳税费款(大写)叁佰零玖万壹仟伍佰零壹元捌角叁分(¥:3091501.83)元,限2025年7月15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宝坻区税务局大白税务所    
二O二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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