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1.01.02 | 名称 | 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的核准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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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 | 地址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
| 适用条件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税务机关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点击链接至办税指南2.5.2 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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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交材料 | 1.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2. 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
3.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4.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5. 第三方证明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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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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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部门衔接 |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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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以动态“信用+风险”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推进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2.主管税务机关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已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进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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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查 询 | 咨询途径 |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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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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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2-24465683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 | 联系方式 | 022-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022-24465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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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010—63417114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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