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1.01.03 | 名称 | 对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核准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六条。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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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 | 地址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
| 适用条件 |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区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 | | 申请期限 | | 法定办理期限 | | 承诺办理期限 | 同一区总分机构汇总纳税13个工作日办结,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区和连锁经营汇总纳税30个工作日办结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对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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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部门衔接 | 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级财政机关要建立健全定期信息交流和沟通机制,加强对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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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生产经营、发票管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总分机构经营管理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规定的,总机构所属税务机关应提请办理汇总纳税取消或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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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查 询 | 咨询途径 |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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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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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2-24465683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 | 联系方式 | 022-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022-24465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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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010—63417114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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