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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编码1.02.01名称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权利类型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一条。3.《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函〔2009〕3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订)
适用对象
单位启动类型依职权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地址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天津市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适用条件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天津市税务局上报《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请表》、《白酒经济指标的申报表》及相关报告,天津市税务局复核后核定其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向天津市市税务局上报《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请表》、《白酒经济指标的申报表》及相关报告,天津市市税务局复核后核定其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



日常监管主管税务机关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白酒生产企业进行核查,对不按照规定缴纳白酒消费税的企业,责令其依法依规申报缴纳消费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022-24465683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联系方式022-12366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022-24465624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010—63417114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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