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1.02.01 | 名称 |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一条。3.《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函〔2009〕3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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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 | 地址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
| 适用条件 |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天津市税务局上报《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请表》、《白酒经济指标的申报表》及相关报告,天津市税务局复核后核定其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向天津市市税务局上报《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请表》、《白酒经济指标的申报表》及相关报告,天津市市税务局复核后核定其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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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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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主管税务机关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白酒生产企业进行核查,对不按照规定缴纳白酒消费税的企业,责令其依法依规申报缴纳消费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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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查 询 | 咨询途径 |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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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2-24465683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 | 联系方式 | 022-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022-24465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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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010—63417114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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