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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未开具税收票证损失的核销
 



编码1.04名称未开具税收票证损失的核销权利类型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三款。2.《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四十二条。
适用对象
单位启动类型依职权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地址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天津市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适用条件未填用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发生损失的,由天津市税务局审批核销。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点击展示《税收票证损失核销报告审批单》)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未开具税收票证损失核销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



日常监管1.对丢失印花税票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应当要求其按照面额赔偿; 2.基层税务机关未填用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需要销毁的,应当及时组织由两人以上的清点,编制销毁清册,逐级上缴市税务局销毁; 3.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下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印制企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扣缴义务人的;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022-24465683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联系方式022-12366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022-24465624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010—63417114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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