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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房产税困难减免
 



编码1.05名称房产税困难减免权利类型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的通知(津政发〔1999〕43号)第十条。
适用对象
单位,个人启动类型依申请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 属地办理办理方式网上办理



受理部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地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天津市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适用条件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定期减征、免征房产税。房产税减免额低于50万元的,由区税务局受理核准,减免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或遇有特殊困难情形确需支持帮扶的,由区税务局调查核实报天津市税务局核准。 (链接办税指南4.1.3 税收减免核准)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1.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 减免税申请报告。 3. 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查验后退回)。 4. 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16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流程图: 房产税困难减免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共治。



日常监管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进度结果查询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022-24465683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联系方式022-12366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022-24465624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010—63417114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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