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的通知(津政发〔1999〕43号)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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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 | 地址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
| 适用条件 |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定期减征、免征房产税。房产税减免额低于50万元的,由区税务局受理核准,减免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或遇有特殊困难情形确需支持帮扶的,由区税务局调查核实报天津市税务局核准。
(链接办税指南4.1.3 税收减免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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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交材料 | 1.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 减免税申请报告。
3. 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查验后退回)。
4. 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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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房产税困难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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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共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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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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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查 询 | 咨询途径 |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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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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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2-24465683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 | 联系方式 | 022-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022-24465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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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010—63417114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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