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8.02 | 名称 | 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选择 | 权利类型 | 其他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第三条第十一项。
3.《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第六条。
4.《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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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 地址 | 天津市河北区北安道38号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 | 地址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
| 适用条件 | 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一)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具备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退税代理机构由天津市税务局会同财政、海关等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择,并由天津市税务局公告。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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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部门衔接 | 天津市税务局应当会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等部门选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或终止离境代理机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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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退税代理机构的管理,发现退税代理机构存在规定情形的,应逐级上报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税务局会商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等部门后终止其退税代理服务,注销其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用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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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查 询 | 咨询途径 |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天津市河北区北安道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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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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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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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2-24465683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 | 联系方式 | 022-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022-24465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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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010—63417114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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