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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核定应纳税额
 



编码1.01名称核定应纳税额权利类型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适用对象
单位启动类型依职权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地址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管辖范围天津和平区、河西区、河北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五纬路新泉大厦B座3-7层
适用条件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核定应纳税额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



日常监管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022-85624696/网络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五纬路新泉大厦B座401室/ tjdyjcj_zczx@163.com)
进度结果查询(022-85624696/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五纬路新泉大厦B座401室)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人事教育科联系方式电话:022-85624868/通信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五纬路新泉大厦B座611室/电子邮件tjdyjcj_jjjc@163.com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人事教育科联系方式电话:022-85624868/通信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五纬路新泉大厦B座611室/电子邮件tjdyjcj_jjjc@163.com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人事教育科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五纬路新泉大厦B座611室 022-85624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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