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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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天津和平区、河西区、河北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地址 | 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五纬路新泉大厦B座3-7层 |
| 适用条件 |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核定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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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查 询 | 咨询途径 | (022-85624696/网络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五纬路新泉大厦B座401室/ tjdyjcj_zczx@163.com) |
| 进度结果查询 | (022-85624696/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五纬路新泉大厦B座4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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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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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人事教育科 | 联系方式 | 电话:022-85624868/通信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五纬路新泉大厦B座611室/电子邮件tjdyjcj_jjjc@163.com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人事教育科 | 联系方式 | 电话:022-85624868/通信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五纬路新泉大厦B座611室/电子邮件tjdyjcj_jjjc@163.com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人事教育科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五纬路新泉大厦B座611室 022-856248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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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022-24465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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