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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  加收滞纳金
 



编码8.01名称加收滞纳金权利类型其他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适用对象
单位,个人启动类型依职权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地址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管辖范围滨海新区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中新生态城税务局、东疆税务局、第四分局、津南区税务局、宁河区税务局所管辖企业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12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道1698号
适用条件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解缴税款的,应当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中不予加收滞纳金情形的,税务机关不予加收滞纳金。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加收滞纳金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



日常监管检查部门、审理部门、执行部门应在税务文书流转各环节检查滞纳金的征收情况。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12号/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道1698号
进度结果查询电话25285990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纪检部门联系方式022-25285988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纳税服务部门联系方式022-65295259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12号022-65295233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电话24465631(传真)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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