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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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滨海新区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中新生态城税务局、东疆税务局、第四分局、津南区税务局、宁河区税务局所管辖企业 | 地址 |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12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道1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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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条件 | 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解缴税款的,应当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中不予加收滞纳金情形的,税务机关不予加收滞纳金。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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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检查部门、审理部门、执行部门应在税务文书流转各环节检查滞纳金的征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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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查 询 | 咨询途径 |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12号/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道16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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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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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022-25285988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022-65295259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12号022-65295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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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电话24465631(传真)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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