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
2.《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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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 地址 |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12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道1698号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滨海新区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中新生态城税务局、东疆税务局、第四分局、津南区税务局、宁河区税务局所管辖企业 | 地址 |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12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道1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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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条件 | 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检举人可以实名检举,也可以匿名检举。 |
| 裁量标准 | 详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
| 提交材料 | 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和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尽可能提供被检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信息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鼓励检举人提供书面检举材料。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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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应当与公安、司法、纪检监察和信访等单位加强联系和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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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1.举报中心可以税务机关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下级税务机关督办、交办检举事项;
2.税务局稽查局对督办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通知承办机关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3.举报中心每年度对检举案件和有关事项的数量、类别及办理情况等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年度分析报告,并按规定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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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查 询 | 咨询途径 |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12号/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道16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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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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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将检举人的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提供给被检举人或者与案件查处无关人员的;
2.打击报复检举人的;
3.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检举工作造成损失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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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022-25285988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022-65295259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12号022-65295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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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电话24465631(传真)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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