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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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东丽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州区 | 地址 | 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81号 |
| 适用条件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或因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追征期内追缴税款或滞纳金,追征期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追征期的限制。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税款追征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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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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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人事教育科 | 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81号022-23121382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违法联合惩戒科(违法举报中心) | 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81号022-23121383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81号022-231207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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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022-24465631(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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