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
|
| | | |
|
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东丽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州区 | 地址 | 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81号 |
| 适用条件 | 税务机关发现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该纳税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纳税人自身的除外。税务机关发现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代位权、撤销权
 |
| | | |
|
|
咨 询 查 询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行使税收代位权提请书》、《行使税收撤销权提请书》 |
|
|
|
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人事教育科 | 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81号022-23121382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违法联合惩戒管理科(违法举报中心) | 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81号022-23121383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81号022-23120756 |
|
|
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022-24465631(传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