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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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案件执行科 | 地址 | 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81号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东丽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州区 | 地址 | 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81号 |
| | | 提交材料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要提供纳税担保的, 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担保书》,对于以财产担保的,同时需要提交《纳税担保财产清单》,纳税抵押和纳税质押形式的担保还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抵押登记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对纳税担保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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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1.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
2.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要求优先受偿,抵缴税款、滞纳金。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纳税义务履行期未满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将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作为担保财产;
3.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自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质物,解除质押关系;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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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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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不予同意或故意刁难的;
2.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予以批准,致使国家税款及滞纳金遭受损失的;
3.私分、挪用、占用、擅自处分担保财物的;
4.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或未经纳税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而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
5.纳税义务期限届满或担保期间,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请求税务机关及时行使权利,而税务机关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造成损失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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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人事教育科 | 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路281号022-23121382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违法联合惩戒管理科(违法举报中心) | 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路281号022-23121383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路281号022-231207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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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022-24465631(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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