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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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第一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 地址 | 天津市和平区拉萨道8号 |
| 适用条件 |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追征、追缴税款。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税款追征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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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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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人事教育科 | 联系方式 | 23268520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公室 | 联系方式 | 27832578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278325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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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24465631(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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