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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
 



编码8.10名称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权利类型其他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 2.《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适用对象
单位,个人启动类型依职权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天津市和平区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适用条件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未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及其他轻微税收违法行为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和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尽可能提供被检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信息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三个月(可以延期)承诺办理期限三个月(可以延期)
办理流程流程图: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



日常监管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022-27811827 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进度结果查询022-27811827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检举人在检举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应当对其所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将检举人的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提供给被检举人或者与案件查处无关人员的; 2.打击报复检举人的; 3.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检举工作造成损失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022-60352190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联系方式022-60352221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022-60352186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022-24465631(传真)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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