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apps/view/login.html |
| 通办类型 |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 | 即办,预约办理,延时办理,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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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和平区 | 地址 | 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
| 适用条件 | 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 |
| | 提交材料 | 补评:《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2份;复评:《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2份 |
| 申请期限 | 复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 | 法定办理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 承诺办理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纳税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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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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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2.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3.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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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查 询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办理结束后出具《 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信息》、《 年度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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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3.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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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2-60352190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022-60352221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022-60352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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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022-24465631(传真)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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