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3.《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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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地址 | 1、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2、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52号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南市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 | 地址 | 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52号 |
| 适用条件 |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 | 提交材料 | http://tianjin.chinatax.gov.cn/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对发票领用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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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对发票使用情况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2.税务机关在给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用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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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查 询 | 咨询途径 | 27839197 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52号 邮编:300070 |
| 进度结果查询 | 27839197 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52号 邮编:300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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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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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电话:60352190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电话:60352221 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电话:60352186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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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60352163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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