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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  对发票领用的确认
 



编码6.02名称对发票领用的确认权利类型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3.《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第五条。
适用对象
单位,个人启动类型依申请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不收费网上办理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
通办类型 属地办理办理方式最多跑一次



受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劝业场税务所管辖范围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52号
适用条件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http://tianjin.chinatax.gov.cn/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对发票领用的确认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



日常监管1.税务机关应当对发票使用情况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2.税务机关在给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用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18812501864 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52号 邮编:300070
进度结果查询18812501864 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52号 邮编:300070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电话:60352190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联系方式电话:60352221 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电话:60352186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60352163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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