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1.1.3 | 名称 | 1.1.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核定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第十二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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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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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地址 | 1、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2、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52号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劝业场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 | 地址 | 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52号 |
| 适用条件 | 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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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部门衔接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核定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试点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1)主管税务机关接收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按规定时间提交的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及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给省级税务机关;
(3)省级税务机关组成扣除标准核定小组进行核定,并下达核定结果;
(4)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站、报刊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核定结果,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5)省级税务机关尚未下达核定结果前,试点纳税人可按上年确定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申报农产品进项税额。
3.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备案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4.试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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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扣除情况的监管,防范和打击虚开发票行为,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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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查 询 | 咨询途径 | 18812501864 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52号 邮编:300070 |
| 进度结果查询 | 18812501864 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52号 邮编:300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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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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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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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电话:60352190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电话:60352221 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电话:60352186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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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60352163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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