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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发、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和执行期限确定
 



编码1.01.08名称1.01.08发、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和执行期限确定权利类型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2.《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第四条第四项。
适用对象
单位启动类型依申请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 属地办理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天津市和平区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适用条件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发、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和执行期限确定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



日常监管1.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其所属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申报不实,一律就地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税款,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发函通知结算缴纳增值税的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2.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预征地税务机关的发函后,应督促发、供电企业调整申报表; 3.对在预缴环节查补的增值税,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在结算缴纳增值税时可以予以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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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022-60352221 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进度结果查询022-6035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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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022-60352190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联系方式022-60352221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022-60352186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022-24465631(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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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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