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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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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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65号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河西区 | 地址 | 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65号 |
| 适用条件 | 纳税人提供担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确认担保。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对纳税担保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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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1.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
2.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要求优先受偿,抵缴税款、滞纳金。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纳税义务履行期未满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将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作为担保财产;
3.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自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质物,解除质押关系;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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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查 询 | 咨询途径 | 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43000000/index.jsp |
| 进度结果查询 | 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43000000/index.j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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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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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不予同意或故意刁难的;
2.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予以批准,致使国家税款及滞纳金遭受损失的;
3.私分、挪用、占用、擅自处分担保财物的;
4.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或未经纳税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而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
5.纳税义务期限届满或担保期间,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请求税务机关及时行使权利,而税务机关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造成损失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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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2-23246470/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65号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022-81944200/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65号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65号 022-23261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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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022-24465631(传真)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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