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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  纳税信用评价
 



编码6.06名称纳税信用评价权利类型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适用对象
单位,个人启动类型依申请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不收费网上办理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
通办类型 属地办理办理方式预约办理,延时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65号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天津市河西区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65号
适用条件1.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进行评价; 2.税务机关应当接收纳税人复评申请,并按规定处理; 3.纳税人因规定情形解除而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处理。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详见相关办税指南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纳税信用评价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
部门衔接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日常监管1.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2.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43000000/index.jsp
进度结果查询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43000000/index.jsp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3.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022-23246470/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65号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联系方式022-81944200/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65号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65号 022-23261900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022-24465631(传真)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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