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1.18.01 | 名称 | 1.18.01教育费附加征收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2.《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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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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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河西区 | 地址 | 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20号 |
| 适用条件 |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教育费附加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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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部门衔接 |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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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查 询 | 咨询途径 | 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43000000/index.jsp |
| 进度结果查询 | 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43000000/index.j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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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2-23246470/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65号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022-81944200/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65号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65号 022-23261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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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65号 022-88375302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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