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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未开具税收票证损失核销
 



编码1.26名称未开具税收票证损失核销权利类型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2.《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四十二条。
适用对象
单位启动类型依职权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地址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北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天津市河北区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建国道与胜利路交口瑞海大厦
适用条件未开具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发生毁损或丢失、被盗、被抢等损失的,受损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清点核查,并由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权限进行损失核销。《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发生损失的,由省税务机关核销;《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完税证明》发生损失的,由市税务机关审批核销;其他各种税收票证发生损失的,由县税务机关审批核销。 视同现金管理的未开具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丢失、被盗、被抢的,受损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或税收票证印制企业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或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应当立即报告基层税务机关或委托印制的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报告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经查不能追回的税收票证,除印花税票外,应当及时在办税场所和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作废。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未开具税收票证损失核销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



日常监管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12366纳税服务热线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扣缴义务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北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建国道与胜利路交口瑞海大厦,电话:022-24463373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北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联系方式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建国道与胜利路交口瑞海大厦,电话:022-24454338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北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建国道与胜利路交口瑞海大厦,电话:022-24467055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电话:022-24465631(传真)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河北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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