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2.05 | 名称 | 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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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红桥区 | 地址 | 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24号 |
| 适用条件 |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
(2)设置纳税担保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
(3)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的;
(4)逾期不按规定履行复议决定的;
(5)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
(6)其他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
(7)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55条规定采取扣押、查封的税收保全措施过程中,在税收保全期内,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知纳税人协助处理,而纳税人又未按规定期限处理的:
①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
②商品保质期临近届满的商品、货物;
②季节性的商品、货物;
④价格有急速下降可能的商品、货物;
⑤保管困难或者需要保管费用过大的商品、货物;
⑥其他不宜长期保存,需要及时处理的商品、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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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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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1.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2.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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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拍卖、变卖的;
2.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3.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在拍卖、变卖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摊派、索取不合法费用的;
5.参与被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竞买或收购,或者委托他人竞买或收购的;
6.不依法对抵税财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或者擅自将应该拍卖的改为变卖的,在变卖过程中擅自将应该委托商业企业变卖、责令被执行人自行处理的由税务机关直接变价处理的;
7.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9.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10.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11.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12.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1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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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2-86524681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22-87728159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24号、022-865246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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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022-24465631(传真)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红桥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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