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1.04.05 | 名称 | 1.04.05房地产开发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或利润)确定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3.《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七条。
|
| | | |
|
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中新天津生态城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旅游区、中心渔港、汉沽街、茶淀街、寨上街、杨家泊镇 | 地址 | 天津市中新天津生态城东方文化广场安正路230号 |
| 适用条件 |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房地产开发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或利润)确定
 |
| | | |
|
|
|
|
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中新天津生态城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2-25667337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中新天津生态城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22-25669221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中新天津生态城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中新天津生态城东方文化广场安正路230号 |
|
|
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24465631(传真)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