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1.17 | 名称 |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八条。
|
| | | |
|
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中新天津生态城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芳菲路9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开中路76号(点击导航)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中新天津生态城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旅游区、中心渔港、汉沽街、茶淀街、寨上街、杨家泊镇 | 地址 | 天津市中新天津生态城东方文化广场安正路230号 |
| 适用条件 | 在中国境内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
 |
| | | 部门衔接 | 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或税款退还查实工作过程中,发现不能准确判定非居民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启动相互协商或情报交换程序的,按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程序。 |
|
|
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1.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开展后续管理,准确执行协定,防范协定滥用和逃避税风险。
2.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时,可要求非居民纳税人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非居民纳税人不当享受协定待遇情况建立信用档案,并采取相应后续管理措施。
|
| | | |
|
|
| 申请人责任 | 非居民纳税人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填报信息和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
|
|
|
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中新天津生态城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2-25667337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中新天津生态城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22-25669221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中新天津生态城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中新天津生态城东方文化广场安正路230号 |
|
|
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24465631(传真)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