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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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中新天津生态城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芳菲路9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开中路76号(点击导航)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中新天津生态城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旅游区、中心渔港、汉沽街、茶淀街、寨上街、杨家泊镇 | 地址 | 天津市中新天津生态城东方文化广场安正路230号 |
| 适用条件 |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多缴税款退(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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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2.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3.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4.税务机关应当核实纳税人提供的材料,按规定办理,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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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退税决定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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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中新天津生态城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2-25667337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中新天津生态城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22-25669221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中新天津生态城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中新天津生态城东方文化广场安正路2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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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24465631(传真)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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