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1.16.03 | 名称 | 1.16.03环境保护税核定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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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中新天津生态城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旅游区、中心渔港、汉沽街、茶淀街、寨上街、杨家泊镇 | 地址 | 天津市中新天津生态城东方文化广场安正路230号 |
| 适用条件 | 不能依法计算环境保护税法的,税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环境保护税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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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部门衔接 | 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
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3.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4.依法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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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2.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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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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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中新天津生态城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2-25667337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中新天津生态城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22-25669221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中新天津生态城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中新天津生态城东方文化广场安正路230号 022-25696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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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中新天津生态城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中新天津生态城东方文化广场安正路230号 022-25696162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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