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1.21.02 | 名称 | 1.21.02地方教育附加征收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2.《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
3.(由征收机关根据地方政府文件编列本机关征收权力的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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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中新天津生态城税务局寨上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滨海新区寨上街辖区 | 地址 | 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开中路76号 |
| 适用条件 |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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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部门衔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法》规定和财政部批复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基金应收尽收,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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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中新天津生态城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2-25667337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中新天津生态城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22-25669221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中新天津生态城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中新天津生态城东方文化广场安正路230号 022-25696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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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中新天津生态城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中新天津生态城东方文化广场安正路230号022-25667328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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