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4.05.02 | 名称 | 4.05.02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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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西青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天津市西青区 | 地址 | 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43号 |
| 适用条件 |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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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量标准 | 根据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对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金融机构处1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1000元的罚款。
(二)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对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金融机构处2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2000元的罚款。
(三)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对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金融机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3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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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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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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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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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西青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2-27394525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西青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22-2794322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西青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43号 022-27393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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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24465631(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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